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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中面临困境
作者:李远  发布时间:2015-08-10 17:07:29 打印 字号: | |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稿)中对封存的对象、内容和程序等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大兴区法院经调研认为,该项制度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明确与有关立法规定的衔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初衷是去除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为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扫清障碍。而我国《教师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医师法》、《证券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部门法中均禁止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从事特定职业,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教育部门的招生、资格审查规定等也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群区别对待,青少年犯罪封存记录制度与上述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如何适用和衔接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二是未明确封存主体与封存程序。犯罪涉及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目前只有法院的封存工作难以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而在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等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相关部门都会留有相应的犯罪记录痕迹,目前的刑诉法对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主体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实现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的配合与衔接将封存制度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做法相冲突。法院判决是公开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资料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能会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打折扣。如果犯罪嫌疑人又犯新罪,而前罪的附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新罪的判决书中也会载明已经封存的前罪。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关的社区、学校等单位进行联络,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预先披露。街道、乡镇司法所在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也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的个人犯罪信息被泄露。

四是对“有关单位”与“国家规定”等例外圈定不明晰。《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只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上则留给实践大量空白。其中“有关单位”的范围不明确,“国家规定”指的是哪一层级也不具体。封存制度中例外规定的实施也缺乏相应程序上的规制。如果单位将以法条的但书为由要求查询犯罪记录,那么此项制度将很难落到实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挽救、帮教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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