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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为对婚姻的影响及相应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和对策
作者:刘建刚 陈恒  发布时间:2015-10-12 16:21:50 打印 字号: | |

网络给老百姓提供了各式各样的行为平台,其发展到今天已成为老百姓不可或缺的生活舞台,不可避免地对大家的婚姻生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笔者通过对近期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出网络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影响,并总结出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难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审理对策。

一、网络行为对婚姻的影响

1、网识拓宽了未婚男女双方相识的途径。男女双方的传统相识途径主要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和自行结识;这里的自行结识主要是通过亲属圈、同学圈、同事圈、朋友圈、工作圈等熟人圈或偶遇相识。而网络的发展给使得自行结识的途径大为拓宽,熟人圈已不再成为男女双方相识的主要途径,网络相识大大增加了现实生活中极少出现的偶遇。

2、网恋缩短了未婚男女双方相恋的周期。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后会因为对方的网络行为产生男女之间的好感,进一步有可能发展为未曾谋面的网恋。当双方相约见面后,由于之前已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知,从而缩短了双方现实生活中相恋的过程。

3、网婚增强了未婚男女对婚姻的认知。网婚的双方虽然并不实际生活,但由于网络具有较强的现实模拟性,双方通过网婚行为中的模拟体验,可以在未婚的情况下对婚姻有一定的了解。

4、网识、网恋、网婚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已婚男女的现实婚姻。如果网识、网恋、网婚等行为中的一方或双方是已婚者,那么这些行为中所包含的情感因素极有可能对现实婚姻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成为现实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5、溺网行为会成为婚姻双方感情危机的重要原因。导致婚姻感情危机的传统不良行为主要有酗酒、赌博、吸毒等,而近年来由于一方沉溺网络引起感情不和的情形愈来愈多。

6、网络物品丰富了婚姻双方的财产范围。网络物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定财产属性,使得婚姻双方的财产范围从现实财产扩展到了虚拟财产。

二、上述影响给离婚案件审理带来的难题及相应审理对策

1、婚前的网识、网恋、网婚行为是否是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的因素。由于上述行为往往与“不真实”、“不可靠”、“不现实”等词眼相联系,于是有观点认为通过上述行为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属于感情基础薄弱。而上述行为仅是有别于传统的男女双方接触方式,与感情基础薄弱与否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该观点值得反思,在案件审理中应对于婚前的网识、网恋、网婚行为给予客观评价。

2、婚后的溺网、网恋、网婚行为能否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属于补漏性的规定。所以,当夫妻之间因一方出现溺网等恶习屡教不改,或网恋、网婚等精神出轨情形,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可以分别适用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准予离婚。

3、网婚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网婚是指在网络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络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由于网婚并未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也没有在现实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4、网络物品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此问题,观点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加强调研和在实践中探索。在成型意见出台之前,审理中就此问题应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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