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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劳动者都该知道的法律常识(2)
  发布时间:2023-11-02 20:40:03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工资的规定

1.根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面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3.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4.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1.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2.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3.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4.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5.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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