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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常识(2)
  发布时间:2023-11-02 20:56:06 打印 字号: | |

一、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对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哪些情形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实施行政处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具有溯及力?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七、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八、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九、依据非现场执法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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