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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常识3
  发布时间:2023-11-16 16:15:11 打印 字号: | |

一、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到行政处罚者有哪些权利?

二、受到行政处罚者有哪些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告知程序如何规定的?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

 

五、什么情况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欠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放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什么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对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如何规定的?

如果按期履行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需立案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十、哪些行政处罚做出前必须经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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