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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
  发布时间:2023-12-01 18:51:0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撤诉案件,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但减半收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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